我來給妳解釋壹下什麽是“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積極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以避免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僅包括他人)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是管理者;事務被管理的人是他自己。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有債權人權利要求我償還因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我負有償還該費用的債務。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您不能向擔保人主張擔保債權,因為銀行在處理擔保貸款時,會與擔保人簽訂合同。本合同用於證明擔保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但不壹定保證貸款人與您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除非擔保人在妳還貸後擔保妳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