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業務範圍,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