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揚州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超過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額度;不得超過根據職工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每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2.不能高於根據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和繳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多人共同購房的,按期按產權份額計算可貸金額。
3、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提款和首付款總額不能超過住房實際總價;對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和大修,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額的50%;安置房貸款,按安置房實際價格減去拆遷補償款計算安置房總價。
4.職工及配偶只有壹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不能超過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額度的60%。如果職工配偶是現役軍人,可以視為雙倍職工存款確定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