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受托銀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發放貸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借款人原因導致放款延遲的除外。
第四十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需要處分抵押物用於償還貸款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