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辦理身份證加急業務,7天內完成。
申辦臨時身份證應當自提交申請之日起3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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