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先抵償已到期債務;(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額最少的債務優先受償;(三)在擔保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優先清償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四)優先清償到期債務;(五)優先清償到期時間相同的債務。
2.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應當優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
3.全體債權人無擔保時,按照查封、扣押的順序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條,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質物可能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及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能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將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