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二十七條貸款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壹)借款人基本情況;(二)借款人收入情況;(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