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中寫有“貸款不成功,三方免責”的補充條款,這意味著如果貸款不成功,賣方、買方和中介都不承擔任何責任。按照這個意思,妳交的定金和中介費應該全額退還。特別是房地產中介機構在協助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後支付的代理費,屬於勞務成本。既然買賣沒有成交,代理費自然應該返還給買賣雙方;且不說定金,房子還沒賣出去,賣家憑什麽要收,更別說“貸款不成功,三方免責”的補充條款。
“因為當時簽合同的時候,沒有說清楚,寫清楚。如果貸款不成功,將退還買方的所有費用。”這個不需要解釋,大家都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支付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