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房壹般是40年或50年的商辦產權,到期將有較大風險。《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自動續期。而"非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不能自動續期。如果真需要繼續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應該在土地使用到期前壹年提出申請。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出讓金。如果因社會公益需要的,則土地被收回。
“商改住”是指用地單位為了規避風險,將依法批準的商業建設用地改作居住土地使用,並最終以商務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形式推出。如常見的商業房改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