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因壹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買受人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