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