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不去,就意味著雙方無法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就由法院指定。
說實話,絕大多數的咨詢都不好,因為任何壹方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鑒定機構,但對方肯定會反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1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人民法院不得允許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明的事實無關,或者對待證明的事實無證明意義。
人民法院允許當事人申請專家鑒定的,應當組織當事人協商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