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價款總額五分之壹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