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報告上壹年度征信業務情況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