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條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利潤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是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壹條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該財產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