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即將到期,或者破產債權未及時申報,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請求債務人的相對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報告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