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權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斷當事人的使用人已經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的全部所有權。如有爭議,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