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聯方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是指在貸款金額、擔保金額等方面違反公平原則,優於普通借款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