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壹起特殊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借款擔保人張提出,借款人因改變借款用途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未經其同意,借款人有權不承擔擔保責任。被告人張的辯護意見經本院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最終得到本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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