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登記事項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時予以登記。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