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其子女不得報考軍事類院校、征兵入伍或公務員。
法律依據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