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借款合同,是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貸款人“同意”出借、借款人“願意”借款的“合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規定,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才生效。
完整的民間借貸關系至少包括以下兩個要素:第壹、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表明雙方之間達成了借款的“合意”。第二、貸款人將款項提供給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夠證明貸款人提供借款的證據有銀行轉帳或者借款人親筆書寫的“收條”、“欠條”、“收據”之類的收款憑證。故借貸關系的生效理論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憑證”這兩個要素才能充分,從而證明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對借貸關系達成了“合意”和已經“提供”了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