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後,由省級人民政府管理。最近政府有關部門正在通過行政手段幫助農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貸款。
對不能償還信用社到期貸款的黨政幹部,要實行“三停五不”措施。所謂“三停五不”,就是停職、停薪、不工作、不升職、不調職、不評優、不升職、不加薪。
銀行不良貸款的催收應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幹預已經超越了自己的權限,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當然,欠債的話,錢是要還的。拖欠債務是不道德和不誠實的。對於這類人,從幹部任用標準上拒絕分配、評優、提拔是合理的,但采取停職、停薪、不工作、不加薪等措施,我認為是違背法律的,屬於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