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簡稱《民法》)第683條,法人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