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問題不難解決。妳的合同是有效的,沒有雙方同意妳不能終止它。妳付了60%的房款,同意等房產證辦下來再付剩下的,可以繼續好好住。只要房產證沒辦下來,剩下的房款就不用交了。不管什麽原因,都不能辦房產證,因為合同沒有約定什麽時候辦房產證,所以不存在誰違約的問題。如果不同意變更購房合同,可以維持現狀,對妳沒有壞處。如果賣方以妳不同意變更購房合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站不住腳的,法院不會做出這樣的判決。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