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正式住所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5、擁有不低於購房價值30%的自住住房,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
法律依據
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