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購買”是指員工購買房屋並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二手房。“建造”是指經房地產管理機構、城市規劃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批準由城市居民建造的房屋;“改造”是指完全拆除、設計和重建房屋;“大修”是指需要影響或拆除房屋的壹些主要組成部分,但不必完全拆除房屋。2.職工退休、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定居國外。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7.員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