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行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實際經營需求,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本次擔保內容及決策程序符合《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維護了全體股東的利益。
如果全資子公司為非上市公司,子公司若想為母公司債務提供擔保,則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控制股東必須回避表決,故全資子公司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
:
壹、為子公司提供擔保要從這幾方面來考量
1.對子公司而言是相對利好的。母公司的擔保為子公司增加了信用,更方便子公司融資、開展業務等。
2.對提供擔保的母公司而言則不是利好。因為提供擔保假設子公司出現違約,則會增加母公司的債務,增加負債。其次還有可能也會造成聲譽的不良影響。
3.看擔保的類型。假如是純借貸關系的擔保,就不壹定是利好甚至是利空;若是因為項目投資需要資金,這類型的擔保大致算利好的。
4.看擔保的金額。如果在合理範圍之內的擔保應該正常,但要是超出合理範圍的擔保則有風險。
當然這其中還會有很多細節,例如擔保的方式、附帶連帶責任與否,期限等等,都會有所影響的。但無論那種,對被擔保方來說總體是利好大於利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