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後未顯著增加(第壹階段)。 對於處於該階段的金融工具,企業應當按照未來 12 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並按其賬面余額(即未扣除減值準備)和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若該工具為金融資產,下同)。(2)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後已顯著增加但尚未發生信用減值(第二階段)。 對於處於該階段的金融工具,企業應當按照該工具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並按其賬面余額和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3)初始確認後發生信用減值(第三階段)。 對於處於該階段的金融工具,企業應當按照該工具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但對利息收入的計算不同於處於前兩階段的金融資產。對於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 當按其攤余成本(賬面余額減已計提減值準備,也即賬面價值)和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上述三階段的劃分,適用於購買或源生時未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工具。對於購買或源生時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僅將初始確認後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變動確認為損失準備,並按其攤余成本和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