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積金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同時符合以下限額標準: (壹)不得高於最高貸款限額和根據住房套數、住房類型、住房總價確定的最高貸款比例;(2)不得高於根據借款人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三)貸款額度不得高於由借款人及其配偶確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和繳存余額;(四)不得高於當年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是綜合以上四個限制後的最低值。《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借款人的貸款年限加上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壹般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但對於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收入穩定,在還貸方面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貸款期限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壹至五年,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標準和相應檔次的利率。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執行合同利率。法定利率調整的,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遇法定利率調整,自利率調整次年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