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是指以各種手段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非法所得和收入的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現代國家的法律對洗錢有不同的解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是金融機構反洗錢的權威機構,該委員會從金融交易的角度描述了洗錢行為:犯罪分子及其同夥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壹個賬戶轉移到另壹個賬戶,以掩蓋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或者使用金融系統提供的資金托管服務來存放資金。“也就是說,“洗錢”。
“洗錢”壹詞起源於本世紀初。美國舊金山壹家酒店的老板發現臟硬幣經常弄臟顧客漂亮的手套,於是他將酒店裏流通的硬幣放入洗滌劑中清洗。這就是最初的洗錢。
洗錢罪可以與大多數犯罪並存,是這些犯罪的下遊犯罪。從司法角度來看,洗錢已成為“刑事障礙”,不僅妨礙司法活動,而且鼓勵犯罪分子有恃無恐,促使他們不斷犯罪。從金融管理秩序的角度來看,洗錢活動往往利用合法的金融網絡來清洗大量的黑錢,這不僅違反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規則和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自由競爭,從而給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帶來了壹定的負面影響。
洗錢通常旨在隱藏資產來源。典型的交易分為三個過程:第壹,進入,即通過存款、電匯或其他方式將非法資金投入金融機構;二是分賬,即通過多層次、復雜的轉賬交易,將犯罪活動所得贓款與其來源分離;第三,整合,利用顯示合法的轉賬交易作為掩蓋非法資金的幌子。通過這些過程,犯罪分子可以將非法所得轉移並整合為具有合法來源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