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孩子名下的產權房屋是不可以貸款的,並且在孩子未滿18歲之前也是不允許買賣的。只有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監護人才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房產,否則,監護人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而父母將房屋抵押貸款不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是父母利益為先,所以不能拿來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