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二)不屬於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三)申請確認婚姻、親子、收養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程序的;(5)調解協議的內容涉及財產權和知識產權的確認。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上述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