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貸款不應由教育機構自營。教育機構應該讓妳申請貸款,然後將貸款用於自己的業務。所以這個案子其實涉及到妳,教育機構,貸款公司之間的關系。
2.首先,對於妳和貸款公司來說,是借款合同糾紛。對於貸款公司來說,妳與對方的借款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妳是合同的相對人。妳不能因為教育機構違約而與貸款公司解約,否則貸款公司有權追究妳的違約責任。
3.當然,以上情況,如果妳在訂立合同時對教育貸款的性質和還款要求的重要內容有重大誤解,也可以積極提供證據申請解除合同。
4.對於妳和教育機構來說,妳和他們之間應該是服務合同關系。在為妳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他們隱瞞真相或捏造事實讓妳申請貸款,侵害了妳的合法權益,構成違約。妳可以讓他們負責。
5.同時,如果教育貸款真的是教育機構自營,對方也會“忽悠”妳去申請貸款。如果存在欺詐,可以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建議
1.向教育機構說明情況,要求其承擔責任,賠償妳因簽訂借款合同造成的損失。
2.對於借款合同,如果貸款公司與教育機構不是壹家,或者惡意串通,只能選擇繼續履行,事後可以要求教育機構承擔損失。
3.當然,妳是真的不想履行借款合同。妳可以主動收集妳當初有重大誤解的證據,要求解除合同。在實踐中很難收集這樣的證據。
4.保留與教育機構的協議等證據。
5.如果有糾紛,可以起訴,積極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