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由雙方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經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2)繼承和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三)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不動產權利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四)權利人姓名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