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調整後,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時,借款申請人(含***同申請人)在全國範圍內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的,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按首套房貸款政策執行。
對於借款申請人(含***同申請人)在全國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壹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且已結清的,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按二套房貸款政策執行。
新政明確,借款申請人(含***同申請人)已使用過兩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不予受理。
同時,新政明確,已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並已結清的,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在銀川地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30%。
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40%,貸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
主借款申請人在銀川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配偶方在寧夏區外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70萬元。
異地繳存職工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70萬元。其他異地貸款申請條件按照原有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