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策規定:1、對在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並符合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公積金個人貸款條件,且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公積金繳存職工可申請辦理此項業務。2、個人商業按揭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時,申請人必須與原借款人壹致,申請貸款額度及期限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剩余本金余額和剩余期限。與現行貸款政策沖突的,以現行為準執行。3、實行預審制度,借款人申請辦理此項業務時,必須攜帶所需手續在繳存地公積金中心進行預先審核,審核通過後在結清原商業貸款余額壹個月之內到該公積金中心辦理“商轉公”業務。4、為有效管控貸款風險,嚴格落實抵押物,此項業務僅限在銀川市管轄區域購買壹手住房或二手住房已辦理個人商業按揭住房貸款的職工申請辦理,區內其他縣市及外省市的房屋暫不受理。5、已辦理過壹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並結清的職工,辦理“商轉公”業務時按二次公積金申請政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