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以外,應當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並同時提供有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所列報告、文件、證件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僅供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