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催收:這是銀行對逾期貸款的常見做法。
(二)協議處置: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相關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第21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權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以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借新還舊:借款人因暫時流動性困難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部分銀行通過借新還舊、續貸不還本金、債務重組等方式盤活不良資產。
擔保權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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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抵押權實現方式不能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民法典相關內容規定:“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因此,如果銀行無法與質權人達成書面處置協議,可以通過法院拍賣、變賣拍賣和變賣質權人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
(V)法庭訴訟:銀行通過法庭訴訟收回不良貸款是常見的做法。
(六)不良資產轉讓:不良資產轉讓主要有兩種方式。
1,打包(批量)轉讓;
2.單戶轉讓。
(七)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公告》(以下簡稱《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公告》)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逾期超過65,438+0年且經追索無法收回的, 貸款損失應根據農業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分類憑證計算確認稅前扣除。 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應註意以下問題:
1,保留收款證據;
2.司法追索;
3.資產損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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