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年來國家政策調整,對非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實行差別化貼息政策。具體來說,對2016年9月24日至2018年3月26日(含)期間發放的新增貸款,財政部門在1年給予全額貼息,第二年貼息2/3,第三年貼息1/3,貼息資金的70%由中央財政承擔。對2018年3月27日(含)至2019年9月27日(含)發放的新增貸款,各級財政給予兩年(貸款期限第1年和第2年)全額貼息,貼息資金70%由中央財政承擔,265438+由省級財政承擔。
2019年9月28日(含)至2020年2月31日(含)期間發放的新增貸款,由財政部門在規定的貼息期限內全額貼息。貼息資金70%由中央財政承擔,21%由省級財政承擔,9%由市縣財政承擔,低於貸款市場牌價LPR-150 BP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擔,其余由財政部門補貼。各級財政對貧困地區2021、1前發放的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給予全額貼息。借款人自20265438年6月+10月1日起承擔新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LPR-150 BP以下的利息,其余部分由財務部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