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規定的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壹、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且要有借款合同;
二、高於銀行(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不允許所得稅前扣除;
三、因為屬於關聯方,還要符合財稅[2008]12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明確如下: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並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