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二是由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根據其申請對職工繳存貸款情況進行核實,並為未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三、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職工異地貸款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查明職工異地貸款情況,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明細臺賬。
四、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款期間,如發生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的,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轉入地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地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進行重新認定和記錄。
五、當異地貸款逾期後,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約定,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可以抵扣用於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