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高利息吸收存款後私自放貸;
2、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
3、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銀行名義為單位之間非法拆借巨額資金做擔保。
違法放貸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違法放貸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1、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壹致,發放冒名貸款;
2、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3、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權限的規定,發放貸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