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拆遷置換住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如果拆遷安置房超出置換面積的幹部職工需要購房的部分住房公積金余額可以從職工本人及配偶賬戶中提取,且提取的公積金余額不能超過購房金額。符合提取條件者應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以下材料:1、《拆遷補償協議》原件(產權置換);2.更換超出面積的購房相關票據;3.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4.銀行打印並蓋章的公積金存款余額表。
法律客觀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裝修、大修自住住房的;②已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