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的業務範圍和主要業務:發行支持北伐的貨幣、普通和印花兌換券、軍事券;重鑄13版米分銀,發行17版米分銀;各種貨幣的兌換業務;代理國庫和省級國庫的收付結算;辦理各種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存款和匯款;貸款,主要是對機構和團體的臨時循環貸款。民國十六年(1927),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在上海設立了中央銀行。廣州的中央銀行於民國十八年三月更名為廣東中央銀行(1929),民國二十壹年十月更名為廣東省銀行(1932)。
日軍攻入廣州後,原中央銀行分支機構逐壹撤退。民國三十四年(1945)八月日本投降後,中央銀行廣州分行(今常棣廣東藥廠大樓)恢復營業,由馮成功任經理。隨後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遷至南堤,現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位於姜妍中路193號。它有權發行紙幣,以鞏固財政並配合軍事政治的發展。
65438至0993年廣州市政府公布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2002年7月廣東省政府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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