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金盤的始作俑者;
2.運營商;
3.組織者;
4.講師等。
金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違反財務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上講,利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破壞財務管理秩序,騙取公司大量財物的行為;
3.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但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證券詐騙罪不能由單位構成;
4.主觀上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總結壹下:基金崩盤後,會對基金盤的發起者、運營者、組織者、講師進行調查。所謂資本盤子,很多時候,生活中的金融詐騙類似於傳銷。打著理財投資的名義,投資者往往被暴利騙錢,受騙者往往血本無歸。近年來,發生了多起塌方式集資詐騙案件,各地司法機關大力整治和打擊,往往是因為受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巨大,給案件的偵破和後期的審判執行帶來了極大的難度。但無論如何,作為受害者,應該積極舉報侵權行為,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2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