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房東把房子用去抵押貸款,對房客其實是沒有多大影響的。只要還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即便是房東沒有能力償還貸款,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也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繼續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關於房屋租賃的其他法律規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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