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後強行斷電、停水、換鎖趕走原租客,給他人造成損失,被告上法庭。2005年6月5438+10月65438+2月,遂川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判決秋楠繼續履行郭延山與方遒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並恢復該商鋪的水電供應,賠償郭延山經濟損失4000元。
2006年7月,郭燕珊與方遒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郭燕珊租賃方遒在縣城建材市場的店鋪進行經營,租期4年。合同簽訂後,郭燕珊履行了合同,並支付了全部租金。2009年6月5438+10月,方遒的哥哥秋楠到郭燕珊店,以方遒已轉讓給他為由,要求郭燕珊搬出店內。郭燕珊以租期未滿為由拒絕搬出。雙方發生爭吵,秋楠強行拆除了該店的進水管和外部電源線,並將自己的壹輛車停在該店門口,導致該店斷電、停水、封鎖店鋪。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燕珊與方遒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租賃期間房屋所有權的變更不影響郭燕珊與方遒之間的租賃合同的效力。被告秋楠采取不正當手段阻礙原告郭燕珊的正常經營,給原告造成損失,屬於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要求與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