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具體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2、研究制定國家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制定教育發展的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組織、指導和協調實施國家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教育體制改革和辦學體制改革。
3、負責全國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會力量辦學),協調、指導和監督各區、縣(鄉)及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
4、負責全國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國中小學校長資格認定;參與制定全國教育系統人事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教育和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師範院校畢業生就業分配。
5、統籌管理本部門的教育經費;參與制定有關教育經費籌措、教育貸款、教育收費和教育基礎設施投資的規章制度和辦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國家確定的教育經費增長原則,監控各區、縣(地)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家教育基本建設和所屬教育機構的資金和國有資產;指導全國教育系統內的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6、負責管理全國學歷教育和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招生計劃。負責繼續教育、成人自學考試、掃除青少年文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