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持有非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有權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救助。
2.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扶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對經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采取適當形式逐戶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凡不符合法定條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權向行政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管理審批機關應當予以糾正。
擴展數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行政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進行核查。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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